举报人:王继良,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柞市镇柞市居委会,身份证号:4304221958110*****,联系电话:132****2586。 被举报人:王永红,男,现就职于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
举报人:王继良,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柞市镇柞市居委会,身份证号:4304221958110*****,联系电话:132****2586。
被举报人:王永红,男,现就职于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领导,户籍地:衡南县柞市镇,联系电话:135****5328
举报请求:
一、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王永红以及参与事件特警人员作为警务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王永红以及参与事件特警人员滥用警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其撤职,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以维护党员形象,维护国法尊严。
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27日,我与邻居王鑫因为承包鱼塘的事发生了争执。王鑫承包了本组鱼塘后,用树枝尖刺等将鱼塘围了起来,并且将唯一的鱼塘码头也围了起来,对我家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于是我便去找村干部处理。2020年8月27日15时许,村干部为了化解我们之间的矛盾,约我们去鱼塘边商议,可是王鑫却从外面叫来了三个男子围殴我,并将我拳打脚踢踹至水塘,当时村干部也在场。后我家人告知了我女儿王芳艳、女婿肖玉生,我女婿便带着我女儿还有其三个儿子(均未成年,还在上学)赶到了我家,后我女婿便去问王鑫,为什么叫人打老年人,有本事找他,然后在争吵中我女婿肖玉生和王鑫发生了争执,我女儿王芳艳和王鑫姐姐王丹也发生了争执,之后双方报警,衡南县公安局柞市镇派出所出警,现场做出了初步处理方案:要求双方停止争斗、双方去医院验伤、通过村委会和派出所协调处理,化解矛盾。之后我女婿、女儿、外甥便开车带我去衡阳市医院看伤,我坐在外甥谭方德的车上,我女婿、女儿载我外孙开车随后。
2020年8月27日19时许,我们的车到达衡南县谭子山镇茅公路口一个沙场时,突然窜出来一辆“公安特警”的车辆(特警车牌号为:湘D1919警)先后拦住了我们的去路,从该特警车上下来大约10个人,其中有个人带着一把冲锋枪,有个带着一把手枪,其他人带着 电棍,我女儿王芳艳便问他们是什么单位的?有什么事?他们一没出示工作证件,二话不说就将我女婿肖玉生和他三个尚未成年的儿子全部用手铐铐着带到他们的车上,我女儿一直在逼问,其中一个人便拿起冲锋枪对着我女儿,我女儿就不敢再说什么了。我和谭方德被他们强行要求下车并抢走谭芳德的手机,控制我们蹲在警车旁边,期间我要求喝水也不让喝。后来我看到了被举报人王永红(王永红是王鑫堂哥,也是我们本乡本土的,在衡阳市公安局工作),其他人称他领导,我女婿便问王永红怎么回事?为什么将我们铐手铐,王永红这才叫人把手铐打开,要求我女婿做我工作上他们的特警车。这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估计有上百人),起哄的人也越来越多,王永红见状,便指挥特警锁住我的喉咙,意图强行将我拖走,后围观群众有人打报警电话、举报电话,王永红和特警便趁机逃离了现场。后衡南县公安局柞市镇派出所、谭子山镇派出所到达现场,带我们重新做了笔录(以上本人阐述的事实均有现场照片为证,还有现场证人为证)。经鉴定我构成轻微伤。
该事件中,王永红以及参与事件特警人员作为衡阳市公安局公职人员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而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我未看到王永红以及参与特警人员出示过类似工作者、传唤证或者拘留通知等证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我当然有权拒绝配合,其强行拖我上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益。而我三个外甥、以及司机谭方德跟事件没有任何关联,却被特警用手铐铐起,很明显王永红以及参与特警人员属于滥用职权。加之该事件有100多群众亲眼目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不良影响,已经达到了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
二、根据法律规定,公安特警的职责为: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参与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众性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承担的特殊任务。而我这个事件,我与王鑫之间系邻里纠纷,根本就不属于特警出警的范围,事后我经过查询也未看到特警部门有该次出警任务和出警记录。
三、我与王鑫之间的邻里纠纷已经由衡南县公安局柞市镇派出所管辖、处理,双方均无争议,被举报人滥用职权行为不但无助于化解我与王鑫之间的邻里纠纷,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让围观的100多个群众目睹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泄私愤,丧失政府公信力。
四、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本次事件,王永红和参与特警人员随身携带一把冲锋枪、一把手枪、电棍数支,并且特警人员还有使用枪支的违法行为,在我女儿理论时,持枪特警用枪顶着我女儿王芳艳,让其不敢理论。并且,本次事件根本就不属于特警管辖范围,王永红作为衡阳市公安局领导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私自调动特警人员、车辆、枪支武器、电棍为其泄私愤,严重违反了刑法规定,警权私用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情形。
五、在事件影响扩大后,王永红以及其调动的参与特警人员未积极消除影响,也未作任何解释,在柞市镇派出所和谭子山镇派出所未到达现场即逃离现场,这从侧面证明了其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出师有名又怎么会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王永红以及参与特警人员利用职权调动特警等,对我女婿、外孙私自上手铐,用枪威胁我女儿王芳艳闭口,对我锁喉强行拖我上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我女婿肖玉生、我女儿王芳艳以及我三个外孙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对我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政府相关单位对王永红以及参与特警人员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我们一个公道,对本人进行书面处理回复,否则,本人将向湖南省监察部门、湖南省信访部门、湖南省公安厅进行举报。
举报人:王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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